注册海外商标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一、欧盟商标现覆盖的成员国,欧洲联盟之27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二、欧盟商标特点,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三、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已注册之商标不仅在一个欧盟成员国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四、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五、商标选择多样化,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六、办理商标申请所需材料及条件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2、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 10cm×20cm; 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 ,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
3、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七、欧盟可注册的商标,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 因此,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1、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
2、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
3、彩色图形标记;
4、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5、三维立体标记;
6、声音标记等。
八、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2、欧盟商标局将申请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第三者可提出各种异议;
4、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需时12-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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